清心真言

自幾個世紀以來有部分族群駕馭著西方世界大權持續攻擊伊斯蘭是個不文明,不自由的宗教,但自古至今除舉出一些以婦女為首的權利,假借維護婦女權益的口號來攻擊伊斯蘭。並無新的說辭了。對此不煩讓我們看看學者格爾達威長老對“伊斯蘭對思想和宗教自由持有怎樣的立場和態度”他說:奉真主之名,一切讚頌全歸真主,祈願真主賜予他的使者以慈憫和平安伊斯蘭教來臨後,確立了人類自由的原則對此,信士的長官歐麥爾•本•罕塔布哈里發說過一句著名的話:!你們怎能奴役他人呢,每個人生來就是自由的。大賢阿里•本•艾比•塔利布在他的留下的遺囑中說:你不要嫉妒他人,真主的確把你創造為自由的出於真主造化的判定,人類原本是自由的,他們生來自由,有權享有自由,而不是為奴。

伊斯蘭來臨後,在人類還處在一個被奴役的時代時,伊斯蘭便確立了人類在思想,政治,社會,宗教,經濟上的自由;確立了信仰的自由,思想的自由,言論和批評的自由。這些正是人類苦苦追尋的最重要的自由。
 伊斯蘭作為一個眾世人的宗教,它肯定了信教的自由、肯定了信仰的自由,因此,它從未強迫世人信仰伊斯蘭教,或者說信仰其他宗教對此,伊斯蘭宣示真主的教誨說:“如果你的主意欲,大地上所有的人,必定都信道了,難道你要強迫眾人都做信士嗎“(尤努斯章:99)?這節經文最早降示於先知在麥加時期,隨後他在麥地那居住時期,真主又在黃牛章中說:“對於宗教,絕無強迫;因為正邪確已分明了。”(2:256)而降示這節經文的原因,則更進一步向我們說明了伊斯蘭在尊重自由,崇尚自由和強調這個原則方面所達到的程度。

 自由的原則並非社會進步或是爭取自由的革命而帶來果實;也不是人類思想成熟後自然結出的碩果。自由其實是在當時的伊斯蘭社會最高的原則。這是一項天啟的原則,讓人類籍以獲得昇華。伊斯蘭以確定這個原則,這個信仰和信教自由的原則而讓人性得以提升。
 但是,伊斯蘭所確立的這個原則是有條件和適當的限制,目的是不再讓宗教成為人們手中的玩具。正如猶太人所說的那樣:“……你們可以在早晨表示確信信士們所受的啟示,而在晚夕表示不信,(你們這樣做),他們或許叛教。”(3: 72)
 今天我們信教,明天我們叛教。抑或是一周後叛教。他們就如此地歪曲和醜化這個新生的宗教。
真主意慾不讓這個宗教成為人們的玩具,所以,有誰在心甘情願地、自覺自願並認真思考後信奉伊斯蘭,那就讓他謹守這個宗教。因此,第一個自由是信教和信仰的自由。
 至於伊斯蘭所賦予的第二項自由,則是思想的自由。伊斯蘭來臨後,呼籲世人觀察和思考宇宙萬物。

 “你說:我只以一件事勸導你們,你們應當為真主而雙雙地或單獨地站起來,然後思維。你們的同鄉,絕無瘋病。在嚴厲的刑罰來臨之前,他對你們只是一個警告者。'”(34:46)“你說:‘你們要觀察天地之間的森羅萬象。一切跡象和警告者,對於不信道的民眾是毫無裨益的。’”(10:101)“難道他們沒有在大地上旅行,因而有心可以了解,或者有耳可以聽聞嗎?因為肉眼不盲,胸中的心眼卻盲了。”(22:46)伊斯蘭對那些主觀臆測和縱放私見者嚴辭追究,並明確說:“……而猜想對於真理,確是毫無裨益的。”(53:28)對於那些放縱私慾和盲從追隨者伊斯蘭教誨說。在末日來臨時

“他們說:“我們的主啊!我們確已服從我們的領袖和我們的偉人,是他們使我們違背正道。 (33:67)
真主又說“我們確已發現我們的祖先是信奉一種宗教的,我們確是遵循他們的遺跡而得正道的。”(43:22)之人,並形容他們就像畜牲一樣,甚至比畜牲更迷誤。伊斯蘭來臨後,不僅允許人們自由思想,而且還命令人們思考;不僅允許人們信仰他們所認為的真理,而且還要求人們只信仰他們所認為的真理,並要求信仰者維護自身的信仰,即便是被迫付諸武力。

伊斯蘭還命令穆斯林捍衛信仰自由,以避免因信仰而遭致的迫害。伊斯蘭命令穆斯林以武力來捍衛信仰的自由,反對迫害,消除因為信仰而遭致的壓迫。真主在降示第一節允許自衛的經文時就說:“被進攻者,已獲得反抗的許可,因為他們是受壓迫的。真主對於援助他們,確是全能的。”(22:39)真主接著說:“要不是真主以世人互相抵抗,那麼許多修道院、禮拜堂、猶太會堂,清真寺--其中常有人記念真主之名的建築物--必定被人破壞了。”(22:40)也就是說,假若真主沒有讓穆斯林捍衛信仰和公共自由的話,那麼,必定沒有誰可以在大地上崇拜真主,也沒有一所修道院、禮拜堂、猶太會堂和清真寺得以在其中紀念真主的尊名。這就是伊斯蘭,她的來臨賦予了人類如此的自由。伊斯蘭倡導自由,但是倡導的是信仰權利的自由,而非否認真理、教義和放肆無界限的自由。今天所謂的人身自由並非真正的自由。如通姦和酗酒,以及在街道上恣意妄為地作出反人類尊嚴的行為的自由。對於這些傷害公眾利益、損害道德價值的事情是無“自由”可言的。對於這些事情,你既要對行善者說,你做得對,也要對為惡者說,你走偏了。你雖然有人身自由,但卻無糟踐自身、踐踏道德底線、損毀良心和破壞自身及家人的惡習的自由。
假若說,傷風敗俗就是自由的話,兇酒賭博就是自由的話,娼妓陪酒就是自由的話,包裝精緻的欺詐、謊言手法也是自由合法的話,那不就是把黑的說成白的了?相反的伊斯蘭不倡導這樣的自由。因為這樣的自由是一種被精緻包裝過的一種不正當的行為,而非權利的自由。伊斯蘭所確立的自由,是思想和學術的自由;是觀點和言論,以及批評的自由;是信仰和信教的自由。
這些自由是生活得以維繫的自由。它包括在不傷害(包括:道德價值、禮儀規範、公共利益、文明智慧價值等)他人的前提下,自由買賣、自由行動;在既不傷害他人,也不為人所傷的前提下,對所擁有的產業附加一些合法的條件。

 “既不傷害他人,也不為人所傷”這個前提是伊斯蘭基本原則,任何對他人和自身構成傷害的自由都是應當被阻止和限制的。你的自由的結束正是他人自由的開始。那種以他人自由為代價,而獲取自身的自由的言論,是沒有任何人敢於主張的。你有在路上行走的自由,但是你也當遵守相關的規定。不得碰撞他人,也不得撞車,更不得踩踏他人,違反交通規則。這就要對你的自由的限制,以免讓你闖了紅燈。或者在行走時,靠右行走等等要求,都是為了維護公眾利益。所有的製度都務必有這樣的限制和規定,這也正是伊斯蘭所倡導的,是人類可以達到的最好境界的途徑。

(分享--伊斯蘭之光及侯賽因譯自格爾達威個人網站)

(馬超興兄弟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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