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心真言

伊斯蘭教法中只將合法的婚姻兩性關係納入其保護範圍。人的社會如沒有繁衍,社會也就無從談起。從這種角度來看,兩性的存在是社會形成的基礎。當社會具備人的因素後,社會又如何對兩性關係的發展定訂了其失序呢?首先健康美滿的兩性關係、恩愛是美好婚姻的首備條件,在伊斯蘭教中定訂了夫妻雙方應進的職責、義務,其中包含了生理上的各種需求,美滿幸福的家庭促成安定詳和的社會。因此,伊斯蘭反對婚外性行為,不鼓勵同性戀之類的社會畸形現象,其目的就在於此了。

從我們身邊的一些社會現像中可觀察到社會對性發展的影響,及其反作用於社會的現象。良好的社會環境為兩性的健康發展鋪平道路,反之,性的發展被扭曲之時,從而給社會造成嚴重影響,讓人類與道德、法律脫節,至使人們對不正當的性行為只受譴責而無須制裁,這就是一種偏袒的放縱。 “買賣性的兩性關係”此現像一再遭到遣責,結果反而成了一種潮流。未婚同屋現像也普遍存在於各大高校,不僅有損於青少年的身心的健康發育,更重要的是蠶蝕了他們的社會責任心。學生同居者,男女佔一半或更多。而他們的生命價值觀正面臨全面物質化的懸崖。很多教授、老師對此憤概萬分,稱當代年青學生喪失了追求道德的熱情,崇高的理想和進取心,將來怎樣成為社會的棟樑?因此社會與兩性的和諧共進需要諸如法律、教育、道德等社會各層共同努力,使他們互為保障。

如一篇文章中寫道:1949年英國著名學者羅素在紐約出版了《婚姻革命》一書,引起西方的震盪。他對婚姻倫理的改革意見中有一條為“試婚制”,也就是未婚同居。半個世紀以來這場“性革命”導致了現今男女青年不以婚姻為目的所謂的“性自由”。

舊新很多社會中為“性自由”所付出的代價是慘重的,整個倫理道德為之重改,縱慾主義重新抬頭,婚前和婚外性行為增多,離婚率上升,僅美國每年就有數十萬以上的少女懷孕,而很多地方的兒童為非婚姻所生,墮胎、性暴力、性犯罪、性病的蔓延,使他人及社會直接或間接地受到殘害。

鑑於此伊斯蘭所提倡的合法夫妻生活自由方面,體現在理性、道德和法律的允許範圍內自由選擇適當的婚配對象滿足生理上的需求,同時相互扶持建立正當夫妻關係。此外伊斯蘭教禁止無故墮胎。

在新舊社會中衍生出來的性與審美觀點,當說到所謂的開放社會對性的審美標準,幾乎是隨心隨意,我相信這並非代表全人類的認同,也並不能代表各大宗教都認同。而“醜陋的、罪惡的、鄙俗的行為應當迴避的、受禁止的”,也不是伊斯蘭所給予兩性關係的定義,除非它是在真主指引下,按正確的方法進行,否則將帶給自己和他人無窮的問題,正如現實的社會棄嬰問題。

而伊斯蘭審美觀認為,美是一種秩序,是人的內心世界與現實生活的和諧一致。在《古蘭經》中,對於兩性的關係,真主賦予人類了一種秩序,一種美。因此在人類生活中,普遍的美被認為是:一種擺脫生存需後而擁有的秩序。伊斯蘭對兩性關係的誡律正體現了人類的秩序性,對秩序的遵循就是對美的嚮往,秩序的破壞意味著美的破滅。人要成為一個既有血肉之軀,又有思想靈魂的豐滿的人,這就需要人有正確性的約束,拋開這一約束必將導致人類生存法則的混亂,也就不稱其為美了。只有遵守這種秩序,將這種秩序轉化為內心的信仰,並付諸於現實生活當中,人才會追求到真正的美。

同樣在西方人堂而皇之的將人體視為藝術品進行美學研究和觀賞時,在伊斯蘭世界卻遭到唾棄。而非伊斯蘭否認肉體之美、性之美,但對它們的欣賞與追求要在一種“秩序”中進行,秩序是審美的首要要素。
在人類逐漸普片認識性是生存的一種環節和手段而不是目的時,人類往往會忽略對生活中的審美法則。在動物界性行為可以說是簡單甚至是以粗暴、殘忍的方式完成的,而在人類社會中是不應該有這些不惡行發生的。真主說:“阿丹的子孫啊!我確已為你們而創造了遮蓋陰部的衣服和修飾的衣服,敬畏的衣服尤為優美……”(7:27)在阿丹與好娃偷食禁果後,他們相互看到對方的裸體,於是便頓生羞怯之感,用樹葉掩蓋羞體。

理想的婚姻應該包括稱心愉快的性生活,有人稱其為“生命的質量”的重要尺標,但婚姻的締結也不僅僅是情慾的發洩或表達,其中還有更為豐富的深刻的內涵。 這與穆聖所言:“當一個人結婚時,他已履行了宗教的一半。 ”形成顯明對比。在伊斯蘭的觀點中,只要是合法婚姻內的正當性行為,沒有被認為是“卑微粗俗”的。“無價值”的,它不僅承認了這種行為的不可磨滅性,而且肯定了它的重要性, “你們的妻室如同你們的田地,你們喜歡時去耕種它。不過你們要事先做一些善行……”(2:223)伊斯蘭將夫妻生活賦於追求美滿婚姻的家庭中,使其發揮它內在的凝聚力,不僅維繫家庭及社會的穩定,而且使性至純至潔。因此,伊斯蘭對婚外現像是嚴格禁止的,其目的也在於此。求主引領大家走在正道,阿敏乃!

(馬超興兄弟 整理)

語言切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