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心真言

1、社會請求性『都阿』請求。即期盼今後兩世的幸福,免遭現實的種種禍患。《古蘭經》提及了具有社會意義的請求性『都阿』:「當人遭遇災害的時候,便臥著、或坐著、或站著向我祈禱。」(10∶12)「人們遭難的時候,祈禱他們的主,同時歸依他。」(30∶33)「還是那答應受難者的祈禱,而解除其災害。」(27∶62)這些經文均表明其中的『都阿』,具有解決現實困惑的請求意義,因為請求者需要解除現世的禍患和祈求真主給予他的現實所需,不亞於對後世回賜的期望,這也恰恰體現了伊斯蘭信仰的務實態度:「我們的主啊!求你在今世賞賜我們美好的『生活』,在後世也賞賜我們美好的『生活』,求你保護我們,免受火獄的刑罰。」(2∶201)因此,從現實意義的角度來講,社會請求性『都阿』的重要性尤為明顯,從著名歷史哲學家伊本·赫爾敦的《歷史緒論》論述早期伊瑪目專門為哈裡發祈求真主,使他們依理治國、秉公行事、為民公僕的事例就可見一斑。

2、宗教功修性『都阿』祈禱。即內心充滿對真主的堅信和順從、摯愛和敬畏,整個身心在祈禱真主的氛圍中向真主表白認主獨一、趨向真主的思想意識。《古蘭經》就此指出:「你們當祈禱真主,誠心順服他」(40∶14)。同樣,經文也指出,宗教功修性『都阿』亦涵有更為廣泛、舍真主而崇拜他者的「以物配主」的意識行為:「你們舍真主而祈禱的(偶像)雖群策群力,絕不能創造一隻蒼蠅」(22∶73)「除真主外,他們只祈禱女神,只祈禱無善的惡魔。」(4∶117)

儘管『都阿』有社會請求性和宗教功修性之分,但其中的共性一脈相承,即兩者均以信仰真主為基調,信仰是內在的條件,『都阿』則是具體實施信仰的兼顧思想意識和行為活動的外在表現之一,是情感、思想和關係的一種特殊的表達方式;請求和祈禱的對象是真主,而不是他者,即使是先知穆罕默德,這是伊斯蘭教「認一論」鎖定的條件,如果舍真主而祈禱他者則為「以物配主」:「他們舍真主而祈禱那些到復活日也不會答應他們,而且忽視他們的祈禱的偶像,有誰比他們更迷誤呢?當眾人被集合的時候,那些被崇拜的,要變成那些崇拜者的仇敵,並且否認自己曾受過他們的崇拜。」(46∶5-6)「如果你們祈禱他們,他們聽不見你們的祈禱;即便聽見了,他們也不能答應你們;復活日,他們將否認你們曾以他們配真主」(35∶14)「凡在祈禱真主的同時祈禱別的無稽的神靈者,他將在主那裡受到清算,不信道者必不能成功」(23∶117)

綜上所述,基於信仰的社會請求性和宗教功修性『都阿』,二者相輔相成,互不矛盾,而是各有所求,各為所得,既反映了二者各自的明確宗旨,請求者期望真主接受他的請求,祈禱者祈求真主准承他的功修,同時也折射了二者互為依託的深層內涵,《古蘭經》就此指出:「你們的主說:『你們要祈禱我,我就應答你們;不肯崇拜我的人,他們將卑賤地入火獄』。」(40∶60)「如果我的僕人詢問我的情狀,你就告訴他們:我確是臨近的,確是答應祈禱者的祈禱的。當他祈禱我的時候,教他們答應我,信仰我,以便他們遵循正道。」(2∶186)

二、『都阿』的教法判斷(侯昆)

根據經訓,伊斯蘭學者習慣上從教法判斷的層面解釋事物的正確與否,『都阿』亦不例外。他們就其教法判斷(侯昆)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既有學者主張為「瓦吉布」(當然),也有學者主張為「穆斯台罕布」(可嘉)。前者的根據是,《古蘭經》多節經文命令信士崇拜、祈禱和請求真主,而就《古蘭經》所命令的具體事項,則務必要遵循、執行,因此他們斷定『都阿』為當然,並求證《古蘭經》:「你們的主說:『你們要祈禱我,我就應答你們』。」(40∶60)「你們要虔誠地、秘密地祈禱你們的主」(7∶55);後者則依據聖訓斷定為可嘉,伊本•阿拔斯根據一個跌倒的婦女傳述聖訓:當時,先知對該婦女說:「如果你願意的話,你就忍耐並得到天堂的回賜,你也可以祈求真主使你痊癒」,該婦女說:「我忍耐。」

總而言之,關於『都阿』的教法判斷,因人而異、視情而定,如當然、可嘉、許可、可憎、非法(哈拉目)。著名學者伊本•泰米葉就此指出,如果『都阿』的具體內容為當然或可嘉的事物,祈禱者會得到回賜;如果是為非法(哈拉木)之事,則是犯罪,因為先知明確禁止作這類『都阿』;如果為可憎之事,則會有損於祈禱者的個人涵養;如果排除以上各種人為的不宜因素,『都阿』則為可嘉。伊瑪目腦威也持此觀點,並在其對《穆斯林聖訓集》的注釋典籍中作了闡釋。

金忠傑 著
楊興本教長 編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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